关于WTO法则考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1:08:21
有没有WTO法则这门课,我记得我依稀在中国政法大学上看到过,优美有这门课啊?
如果有,那那些学校的WTO法则的研究生比较好一点,分数怎么样?考试科目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有WTO法这门课
研究生在国际法专业有“WTO法律制度”这个方向
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这个方向都可以

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指某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贸易待遇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缔约方,不能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成员国对方。二是国民待遇原则,对国外产品、服务给予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待遇,也就是享受与本国产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无论是最惠国待遇还是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对我国各项政策确立韵基本要求就是对内对外必须一视同仁,不能搞区别对待。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加大本国市场准入程度。该原则又包括关税减让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关税减让原则:该原则指任何缔约国都要大幅度削减关税,而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进一步提高。
2.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该原则指缔约方在采取贸易措施时,只允许采取关税手段,明确反对数量限制等非关税保护手段,不得限制其他缔约国商品和服务进口,要开放本国市场。WTO要逐步取消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乌拉圭回合会议决定:到2004年底所有产品的配额全部取消。
(三)反补贴原则
补贴是指公共性机构提供的财政支出使被资助方获得利益,政府向企业提供资金或税收减让都属于补贴的范围。WTO反对专向性的补贴,即提供给某个或某些企业或行业的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类、可诉类和不可诉类。
禁止类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由于这两种补贴的设立是为了对贸易产生影响,因此是不允许的。协议对这两种补贴的具体形式作了列举,从中可以看到除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外的鼓励出口和进口替代的税收优惠,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被禁止的。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其出口产品当年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一种出口补贴。又如,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