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的是关于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50:51
罗某于2006年6月10日借给付某人民必20000元.定一年还清.但到现在为止罗某却找不到付某.(有当事人的亲笔欠条)付某也于2003年6月10日之后和其妻子离婚了.请问罗某应该怎样追回这笔款呢.如果起诉付某的前妻要一同起诉吗?欠条会过期吗?
我把年份写错了,2006年要改为2003年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提供以下意见以供参考:
1、 付某与其妻子离婚是在2003年6月10日之后,是付某向罗某借款之前,所以,这笔借款与付某之妻扯不上关系。
2、 付某借款的时间是2006年6月10日,约定还款期限是1年,所以付某在2007年6月10日以前还款都不算违约。在这个期限内,如果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还款,罗某有这个诉权,但罗某没有胜诉权,即官司会输。
3、 关于欠条会过期的问题,我国民法能则,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本案中,2007年6月10日以后,如果付某一直不还款,则罗某应当在2007年6月10日到2009年6月10日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还款,以确保其胜诉权。
4、 我国法律中还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如果在2007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诉讼时效中断:A、付某向罗某重新出具借条或欠条;B、付某向罗某还一部分借款,出具还欠多少的欠条;C、罗某向付某追款,并让其在追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等。诉讼时效中断,是指从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这样可以使罗某的欠条的有效期延长。
5、 如果罗某在诉讼时效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发生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则罗某手中的欠条只能证明付某欠了罗某的钱,但罗某失去打官司的胜诉权,就是说罗某仍然可以起诉要求付某还钱,只是官司打不赢,相当于欠条失效。
6、 如果在诉讼时效后,付某自愿还罗某的钱,这是一个诚实信用的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鼓励,但法律并不要求第一个人(付某)都必须这样做,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如果付某不还罗某的钱,他也最多只受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法律对罗某的权利不再保护。
7、 针对你的修改,补充回答如下:
1、 付某与其妻离婚,不论是通过法院还是通过民政部门,都必须对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由谁偿还的约定,或者由法院确定。
2、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付某与其妻的约定,只能对付某和其妻子发生法律拘束力,而不得以此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罗某起诉时有权将付某之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付某是在和其妻子离婚后向罗某借20000元的,其前妻对此债务不承担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