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高手有关直接关联问题,从而可以在反诉请求中提出部分赔偿要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0:19:40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要反诉物业管理公司监管不到位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反诉原告当初是因为家有80岁老迈母亲,考虑到该楼有楼宇对讲可应付紧急之需,而选择该房屋。但自2003年开始该楼宇对讲系统一直不能用。经多次反映,物业管理承诺2005年8月11日上门检修,为此反诉原告特请人在家专等一天(见证明)没有来修。反诉被告方多次推委,时至今日,已3年了,尽管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文由反诉被告方“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见证明)。反诉原告家对讲系统3年来一直不能用。
对讲系统不能修复,对反诉原告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3年间,反诉原告方85岁老母一人在家时,经常遇到身份不明人员要进门“推销”,由于对讲系统不能用,无法与门卫联络,常使85岁老人处于精神压力之中。2006-11-23下午2点,老人突然感到昏眩,胸闷,脱力,失去记忆力,又不能用对讲系统呼叫门卫。等反诉原告5点多到家,老人已呈现中风症状,马上被送到仁济医院急诊。当夜共花去治疗费859。63元,交通费50元,由3人次陪夜。

业主不能肯定这一事实和对讲系统不能用有直接关联,从而可以在反诉请求中提出部分赔偿要求.
业主也不太想再另行起诉他们, 希望能通过反诉一处解决, 请各位大侠指点!

当然可以
因为物业公司起诉请求的是要求你们支付物业费,而你提起的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因监管不利造成的损失。
你提出的诉讼要求中可以说明,正是由于物业监管不到位而你们才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这样,两个诉讼之间就有了关联,而且你们的诉讼请求也是为了抵消对方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没有理由不认可。

都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一个是未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一个是提供服务不到位的争议,可以考虑提起反诉,要求对修理或更换等。但说到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你说三年以来一直要求物业来给你们修理对讲机.是否有证明.人证.物证.书证都可以.如果有这些证明.你就可以说,因为你们一直觉得对讲机有问题对你家有年老的人造成不便.所以一直要求物业来修.因为他们的不作为.造成你们家老人因生病无法与门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