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律师帮忙:公司没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3:08:47
日本公司在深圳调来部门经理,把19名广州员工全部开除,它公司每年1月1日签订合同,我是2005年毕业,分2次签合同,一个是,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号,另一个是2007年月1日到2007年12月31号,我是公司唯一签了2年的员工,今天是12月14日,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于明天决定解除合同,其他员工是到2006年12月31号自然解除合同,我2007年的合同还没有开始.
公司给19名员工作出如下,《支付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的说明》,如下有一项:

1、《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期满,2007年1月1日开始不再续约。

但是我的2007年的合同还没有开始,其他同事是没有签2007年的约。

我这种情况,《支付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的说明》,能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吗?/其实日本人很想这样。。
另,如果可以,那我2007年的合同,他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我能够拿到补偿吗?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年半了,如何补偿,是不是应该比没有签2007年约的同事多一项补偿呢?

由于你与单位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你的补偿与其他同事是不一样的.
虽然2007年的劳动合同还没开始执行,但毕竟签订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单位在今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是一种违约行为,除了你正常应得的今年的工资、年终奖、加班费外,单位还应该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应当按二年算,单位应当向你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下面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同时提醒你,单位是否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还应当补办。
如果你与单位就该问题协商无果,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设在劳动局内)投诉,通常都能妥善处理,当然,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那个程序要相对长些,复杂些。

下面这个规定有兴趣你可以了解一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