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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13:30
林某(男)和贾某(女)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自1997年起,贾有精神失常表现。1999年贾住进其所在地某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1年贾又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95天,仍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2002年3月林和贾达成了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表,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二人住所地某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于是向林、贾二人填发了离婚证。2002年4月贾之兄以其妹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县民政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撤消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发的离婚证。

请问:1、有人认为离婚登记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你怎样看待?
2、除了贾某之兄外,谁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3、林某能否参加行政复议?其地位如何?
4、本案中,县民政局对行政复议有管辖权吗?你认为谁应该是真正的被申请人?哪个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拿到国家承认的正式的离婚证了,那么这种离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不能被撤销的,不存在任何异议。
因此当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