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31:11

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由于公民群体性和层次性的不同,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作为普通群众的公民,对其法律素质的要求更多地体现为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一般了解,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力所能及的制止等。作为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对其法律素质的要求是,不仅应当具备普通公民应有的法律素质,而且还要具有高一层次的、特别是与其公职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例如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就应当掌握或了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熟悉公安机关关于警察录用、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规章制度,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权力,不能失职渎职。作为领导干部的公民,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群众和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还要具备与其领导职务相称的有关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特别应当具备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具有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养成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习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指导下,1986年开始在全体公民中实施第一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十多年坚持不懈的普法工作,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法律素质显著提高:一般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正在养成;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司法、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我国公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要看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状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仍然习惯于简单的行政命令,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