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未遂为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赵207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2:04:03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分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去投毒杀人.后者如,误将男人当成女人实施强奸.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罪过和犯罪行为的统一,构成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完整根据,不能犯未遂具备刑事责任这种完整的主客观根据。在工具不能犯的未遂中,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显的犯罪故意并外化为行动;从客观上看,虽然由于行为人所误选的犯罪工具的性质而使得行为缺乏完成犯罪和达到既遂的性质,但是这种行为是与行为人的犯罪意识和意志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受其支配的,因而从主客观统一上看,这种行为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构成要件。在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中,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的共同具备和紧密结合更是显而易见的。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完全具备和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主观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候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