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够用行政手段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吗?单位要我停职反省,扣发工资,属于违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50:24
1、张某是出纳,也是部门负责人,李某是会计,纪委派有关人员到我部查帐,清帐结果是我部有结余款10494.96元;李某是出纳,结余款自然在李某手中,至今六年有余,李某仍然享用这笔公款。李某的理由是,张某曾经借李某10000元没有还,证据是一张曾经发生过借款的支票头存根。
问:(1)李某长期扣留公款不交,是否构成贪污?
(2)李某仅仅凭借一张曾经发生过借款的支票头存根说张某借款10000元没有还,能够成立吗?
2、为了追回公款,单位纪委在分不清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与非的情况下,便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办法,一人拿出5000元。张某不从,因此,单位调整了张某和李某的工作岗位;后来又让两当事人停职反省,扣发全部工资,发生活费400元)。
问:(1)单位用行政手段处理经济纠纷正确吗,纪委的责任是什么?
(2)张某应该怎样维权?

根据你的陈述:
1、李某长期没有上交公款,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是否构成贪污,主要是看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李某与张某的借款纠纷,看证据本身,一般认为,会计和出纳应当均有相应的凭证证明,即应当有借款的申请,表明存在借款的前提,再是借款给借款人的凭证,用以证明款项借款人已经收到。
3、应当查询这张支票的支出记录,即非常清楚。应当查询其他相应的证据。
4、单位的处理有失偏颇,扣发工资应当有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