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从外地托运一箱高档芙蓉王到本地是是否触及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6:18:53
请详细有关问题?

显然你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以及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可以对你处以货值20%至50%的罚款,并可以强行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同时可以对承运人处以10%至20%的罚款。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0&page=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