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请来试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41:42
我公司是连锁零售超市,在同市辖区的15个镇有18个连锁分超市,总店设在市区.各连锁分超市都有营业热照和税务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3月份经税务局批准成产一般纳税人.各镇分超市的商品是由总店配送的,如此一来,市国税务局说:"向各连锁超市配送的商品应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及相关税收."当连锁超市把商品最终销售时,镇国税分局也要向我公司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收.那么我公司要重复交了很多冤枉税了吗?我公司的账要怎么做才能不交冤枉税?请会计税收高手帮忙!!!

总公司设有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纳税人,且与总公司在同一市县时。你公司在设立分机构时,要在税务局办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的申请。经批准。你公司在做帐时要做各分支的移库,分支要做销售、进销存帐,现金帐来配合总公司的总帐才是。

这个是税务局对于视同销售不正确的理解吧,税法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与用销售,视同销售”,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对比下,您当地的税务局属于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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