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欠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哪个有效要件?民202,226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2:11:07
我觉得 民事行为无效欠缺的是“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而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欠缺的是“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以上表述正确吗?跟一本书上的有一点出入。你认为呢?)

那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呢?欠缺的是哪个要件?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它包括以下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