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39:50
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X、李X、吴X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问题是什么?
如果是关于对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的话,应该这样说:
1、如果该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话,那么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就要那出它所有的资产用来偿还债务,包括其在天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又由于红星有限责任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不能再向张、李、吴三人索要债务。
2、如果天润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亏损,不能再要求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债务。也不能从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中索要。如果资不抵债,只能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