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宪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37:4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那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违反犯罪学生“开除学籍”的规定是否违法宪法相关规定?
关于二楼的这位仁兄的猜测,我想说:我只是看到今天滕讯网迷你首页上的新闻:“女大学生图书馆贩毒被抓”,就觉得,如果仅仅因为犯罪就开除学籍,实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宗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所以才问问。
我个人认为,即便是犯法之人,也应该保留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比如这个大学生,她确实是犯了罪,贩卖50克毒品就够死刑了,但出于人道主义,是否可以让她拿到学位以后再判刑?即便是非要开除,是否可以等案子审结后再议?我想案子至少得2周才能审结吧?
学校想维护自己的声誉,我们可以理解,但相关报道中不也只写了“某高校”嘛!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学该校可以人性化的处理这个学生,传出去后,是不是也可以给学校赚来一些好评?
希望各位高手能够抽出宝贵的时间,帮小弟解答这个疑惑。我今天第一次登陆这个“百度知道”,只能提供20分的感谢,请各位见谅!

目前我国确实有许多高校的校规涉嫌违法,但这条不违宪。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常空泛,等于没说。所以就宪法讨论你提出的问题意义不大。必须考察一下具体的法,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难道阁下被开除学籍了?

哈哈,真可怜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