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负责人这样说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54:33
两个月前(10月16日)我的摩托车在本小区丢失,当时等待处理,后又因价钱末达成一致处理停了下来,总之是有原因延误一点时间,导致当月管理费末交。丢失后至今末交管理费,昨天我打算一起补交。
但是当我问物业负责人摩托车怎么处理,他说我已错过索赔的机会,因为我10月份管理费末交,所以不能获得赔偿。到处小区都是这样,当月末交的,不能获得赔偿。说我已错过索赔的机会。如果我10月31日管理费交来,他们也会要,也会赔。
他这样讲是否合法?我是有原因延误交费的啊,摩托车丢失末处理,怎么交费?
以前我们一般都是月底交费的.

你不交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但是他把赔偿与物业费挂钩也是不合理的

他那么说是没道理的,看看物业法,他是有责任的,你不就是指差一个月的么。

不交物业费你有错
但是车丢了应该有赔偿吧
找个律师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