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8年后被抓捕会怎么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36:57
我有一个亲戚1998年开车撞死了两个人,一个30多岁,一个40多岁,两个都是男性,由于没有读什么书,出事后心里比较慌,加上周围围观的农民说撞死两个人要杀头,就比较害怕逃跑了,直到最近几天在广州被抓捕了。
我亲戚是农村的,父亲60多岁了,长期卧病在床,小孩两个,老婆97年就已经离婚了,也没有什么财产。受害人两个都是农村的。所在地方是四川遂宁,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像这种情况,可能会判几年,还有赔偿会是多少,是按98年标准还是06年抓获时的赔偿标准?如果在判决之前就筹款进行赔偿,是否会从轻判决?如果没有钱,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多谢各位了
我再问了一下,我亲戚好像是占道行驶,对方是骑摩托车的,当场死亡,我也查了一下政策,知道可能要判刑,我主要是想咨询一下,他大概会判几年,还有就是执行的赔偿标准是按98年还是2006年的?多谢大家帮忙解答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如果负主要或同等责任,就会被判刑。赔偿问题当然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看来,你朋友麻烦大了,建议尽早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下面把有关条文给你,对你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