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能不能也算是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40:0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
1、若是最高检颁布司法解释的话,一定会有“高检发释字[XXXX]X号”的编号,而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一定会有“法释[XXXX]X号”的编号。找本司法解释汇编一看就知道了。
2、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
3、《追诉标准》是依法规范经济犯罪追诉活动的重要文件。修订刑法增加规定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许多罪名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在总结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经济犯罪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各种追诉活动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并经多次修改而制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受理、立案,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批捕、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搞好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