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的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21:58
被告人小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高中文化,原系某某中学的学生,因本案于200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分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小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3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小李在某某游戏机室内遇见”小张”(另案外理),随后二人便商议勒索该游戏机室的老板小白,并且星二提出事成后小李有5000人民币做为报酬.后被告人小李通过其女朋友小红(另案外理)了解被害人小白的家庭情况.3月13日”小张”将一封勒索小白人民币10万元的勒索信给小李,并让小李生写一遍才寄出.于是小李便找到小伍(另案外理)并让伍到其家中抄写勒索信,随后由伍将信寄出.在勒索信寄出后,星二便让小李按照其要求利用123456789的号码向被害人小白的妻子小林发送恐吓短信,让小林在23日前将人民币10万元汇到招商银行的指定帐户内(3213213)否则对其家人不利.后由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06年3月30日将被告人小李抓获.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凡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外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想请问一下小李会得到什么判决??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里的案子。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根据刑法规定和我的经验,你说的情况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事关重大,建议你们尽早委托刑事辩护专家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我可以为你的朋友辩护。祝你好运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按照规定,犯敲诈勒索案的,金额在1000到30000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在30000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