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处罚能力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2:03:56
甲是A地的交警,在回B地探亲之时,偶遇酒后驾驶者,问甲是否有对其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

没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有!!国家政府职员遇到上情况可以调查!!追究责任!!

你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在本案中,我觉得甲交警可以行使其交警的职责,因为这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但也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且合法行使。

该交警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但并无处罚的权力.
只有该路段的管辖区的交警才有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