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现场,法院将判责任对半分?不知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2:14:27
我是浙江嘉善的,交警对我说,如果交通事故无现场,嘉善法院的贯例都是责任按对半分进行处理,不知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吗?
交警后来对我说,通过他们内部讨论已定出了事故的责任,给机动车驾驶员定主责为超速行驶(因属农村双向有中间线的车道,有限速40的禁令标志),骑自行车的受害人定了次责,对受害人来说已经比对半分好多了。但我不明白本来无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的交通事故,怎么经过讨论就能定出责任?责任中指出56岁的农村老太太(受害人)骑车欲过马路时未伸手示意(本人认为,要农村老年人在骑行过程中伸手示意已属苛求)。况且受害人并未欲骑车过马路,当时机动车与自行车属同向行驶,是机动车直行中(行驶时未越过黄线进入逆向车道)反光镜挂住受害人的手导致事故发生,当时连自行车都未与机动车产生碰撞,怎么可能是过马路?可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受害人已受重伤倒地无能力保护现场),至使现场被破坏,而成为无现场的交通事故。这给我得出一点结论:交通事故主责(或全责)方只要不是自己故意明显的破坏现场(不作为),无现场对他岂不是非常有利?即使有保险,对半分总比全责好吧。在这起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就采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停车(因而无明显刹车痕迹),而是故意继续向前行驶七八十米的距离才停车(因怕有人目击车祸不敢逃逸),然后又故意欲扶受害人起来而将受伤倒地的受害人移动位置(不报警不送医院,直致路人报警后由派出所送医院),现场又无血迹(无外伤,腰椎1压缩性骨折)又无目击证人致使事故无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达到了其导致事故无现场的目的,不知这样的方法可行吗?如果行,以后我撞人后也一定这么做。但我从网上了解的五花八门的说法,真不知无现场是对谁有利呢?

应当采取对驾驶人不利的解释,因为无论如何,也无论是否有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显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属于弱势地位,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