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把半岁的儿子送人需要那些手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53:32
请问离婚了我和老婆都不要孩子,把半岁孩子送人需要那些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是怎么样的,还有我儿子的收养人不想我们知道他的联系方式,以及今后孩子的一切,,请问可行吗??谢谢大家了,请帮帮我

注意:我是在帮朋友问哈,大家不要真以为是我哈,,嘿嘿我家儿子乖着呢,

父母是孩子是法定监护人,如果离婚的话,肯定要判给一方的,再退一步如果父母都有特殊情况不能扶养孩子,也会指定其他亲属来扶养.这样的孩子是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唯一不要孩子的办法,就是直接扔在马路上,让别人捡去送福利院.
另说一句,这两个人真不是人,被人骂死都活该.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