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业务的合理合法性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0:11:06
某单位甲登记为出版发行小刊物的事业法人单位,在国税地税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甲与另一单位乙联营,联营方式为乙每年付甲5万合作费,用甲的刊号,邮发代号进行规范出版业务。请问:甲只需对年收入5万作销售入帐对否?这样的业务会有什么风险?合理合法否?对甲来说,税务局是否会提出异议?如果可以,那还要注意什么事项?
还不是承包性质的,因为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他的经营活动不给我报帐,这样还要向税务局说明吗?怎么样就没有连带责任了呢?

这有点象承包的意思。如果是,你必须在30日内向税务局报告,否则乙的经营需要缴纳的税收,你是要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有规定。

建议:认真阅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感觉上你就是那种情况,小心一点不为过吧。

名义上是笔正规业务,实则为转移乙公司利润。。。
只要把业务做的正规点,协议签的严密点,公司能够自圆其说,就能对抗税务所提出的异议。。。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