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173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2:33:28
如果仅对债务人的连带保证人进行催收,对否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民通意见》第173条第二款中,对债务保证人进行催收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六条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请问二者有没有冲突,在实践操作中,法院一般为怎么处理?

互不影响
对谁主张就中断该诉讼时效
法 院处理:
一般你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理你,你就只能诉保证人
如果过了保证的时效,不理你,你只能诉债务人

别研究了,连法律专家都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