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聘金等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43:41
女方在05年年初主动要求男方发聘,签于双方感情教好,于是男方发了1.5万元现金作聘金。之后,女方一直生活在男方(吃住在男方大约1年多),但在今年的5月份提出,如果不在城里买房子和小车,就不嫁(当时发聘时说只要男方实在就好)。男方经过多次交涉,女方说就退还聘金。那么男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该聘金的利息,并且偿还在男方吃住等的费用。因为在期间,男方并没有做了任何对女方有过错的事,而且发聘时男方也表态,由于经济上的问题,短期内的买不起车和房子的,女方当时也清楚。在发聘金前已经谈了近2年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这一规定,你们没有结婚,可以要求退还聘金。
2、男方要求支付该聘金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要求对方支付。
3、男方承担女方吃住等的费用,不是没有条件的,是基于将来会登记结婚为前提的,在取消婚约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吃住等费用。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2婚前给付,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还有一种情况想不起来了.

详细查阅相关司法解释.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聘金的利息,但被法院采纳的机率很低!对于1.5万元的现金聘礼女方必须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