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作题;结合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50:34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其余略):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

对于教师来讲,行使其权力的方式不外乎积极和消极两种。奖励和惩罚是教师所具有的权力,尽管教师法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不鼓励乃至反对教师对学生实行惩罚。但由于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也就拥有了对学生的奖惩权力。因此,对

学生的惩罚现象在教育实践中可以说极普遍地存在着。根据观察,教师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的概率高于以积极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概率。小至语言节奏上的变化、表情上的示意, 大至明确的批评、谩骂和体罚。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远远不只这些,随着班级情境的不同,教师与学生之间由于长期的互动而达到一致的默契,对情境有着共同的解释,使教师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成为行使其权力的一种表征。但是,“如果教师仅凭法定给予的地位,完全依照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采用独裁的、官僚的权力支配学习,则将流于教师本位主义,师生之间的隔阂愈大,引起学生反感,影响教学效果。”并使学生处于表面服从、向动反对的状态。
但是教师的义务也很重要,你有义务教育每一个学生成人,然后成材,不管他是否争气,在最起码你是他的老师,你就要为他负责任,你觉得呢?

你的实际和别人的实际又不一样,人家怎么结合你的实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