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0:54:45
“一鸡两命”引发的诉讼制度思考
某地农村,甲丢了一只鸡,邻居丙告诉他,“我发现你的鸡关在乙家的鸡笼里,他们家的鸡从来就不关,现在就关了这么一只鸡”。后来丙作为证人,甲作为原告到当地法庭把乙告了,要求其返还鸡。仅凭这么一个证人,一审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甲的鸡被乙拿走,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以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了。没想到过了三个多月,甲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级法院居然决定再审,并指令基层法院再审。后来又仅凭这个证人判决甲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对此判决,双方没有上诉,又生效了。后来,没有想到又过了两个多月,乙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居然帮他抗诉,抗诉以后这只鸡又判给了乙。双方再没有上诉。结果,甲拿着刀子去找乙,把乙给扎死了。未待公安机关介入,乙的两个儿子为父报仇,共同去找甲算帐,打得过重,致人死亡。一只鸡引发了两条人命,另外有两个人被抓进监狱。
问题:
本案涉及到何种诉讼制度,现行立法是如何规定的?你认为该制度与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之间存在什么冲突?你认为何者应处于优先地位?
老师的提示说是与"民事判决"以及"再审程序"有关
我自己有一定的想法~希望看下高手的意见~谢谢~

我国的再审程序没有期限限制,随时可以提起,这就对“既判力”构成了威胁。

从再审程序和既判力说明就好了,当然是及判力优先,法的基础价值就是法律秩序。不稳定的裁判等于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