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居民去台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32:47
我现在在香港读大学,快毕业了。毕业后想去台湾找工作,我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那么去台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还是可以直接去?

根据台湾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九条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有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其亲属关
系因收养发生者,被收养者年龄应在十岁以下,并以一人为限。
二、参加侨社工作,对侨务有贡献,经侨务委员会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确认
,出具证明者。
三、在台湾地区有一定金额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者。
四、曾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第八款侨生毕业后,返回侨居地服务满二年者。
五、具有特殊技术及经验,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延聘回国者。
六、前款以外,经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大专院校任用或聘雇者。
七、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工作者。
八、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回国就学之侨生。
九、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回国接受职业技术训练之学员生。
十、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七款
或第八款工作者。
前项各款规定除第八款至第十款外,申请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随同申请;未随
同本人申请者,得於本人入国居留后申请之。本人居留资格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撤销许可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资格并同撤销之。
主管机关得衡酌在台湾地区居留情形,依国家、地区拟订第一项每年申请在台湾地
区居留之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
结婚满四年者,不予配额限制。

第十条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之申请人及其随同申请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许
可居留,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仍具备原居留条件者。
二、现任中央公职人员,持我国护照或入境证入国者。
三、在国外出生,未满十二岁,持我国护照或入境证入国,出生时其父或母原在台
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四、在国外出生,未满十二岁,持外国护照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