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赔偿费,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56:49
我和老公2003年结婚,感情很平淡。他天天花钱买足彩。房子贷款及水电费由我一个人承担。我每次加班后,就给他做饭。还有做爱的次数好像一年来由十次左右。我实在受不了。现在准备离婚,他坚持不同意。
他家庭背景条件不好,当初结婚摆酒费用由我父母出钱。他父母花了1000多元的婚戒送给我。
我离婚的同时是否应该向他索要精神损失费?大家有什么想法呢?

仅仅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的,难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不过,为了稳妥,建议你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好好谈谈。

你要求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法律对离婚时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是设定了相应条件的,而你所说的那些情况并不在此列.
你可以要求离婚,如果你们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你的情况不符合法定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

不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只有他存在与异性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时,才有可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