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个人可以保管档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9:31:48
我大学毕业后到太原一国有企业工作。档案被学校派遣到该单位,并在该单位保存。户口也落在了太原。
一年合同到期后,我于今年10月办理了辞职手续,离开了该单位。单位将其保管的档案给了我,并说找到落档案的地方后,要把什么寄回该单位。
请问,现在我的档案在我手里由我自己保管可以吗?我的户口还是在太原吗?以后怎么迁出来呢?我的养老保险等怎么办?住房公积金呢?我可以要求单位或其上缴单位退回吗?
请指点,谢谢!

辞职后,个人不可以保管档案,档案必须挂靠人才市场、人事局或者人事代理公司,从公司辞职的档案由公司转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公司不予办理的需要自己到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你的户口在太原市,这点你放心好了。你自己是不能保管档案的,你可千万别自己好奇打开,否则的话,没有单位肯接收你的档案了。你应该将档案送到你所在地的人才中心管理,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样才不会影响你的退休费,或是医疗等等。你的问题到了人才中心就全部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