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商品,商品已到,款已付,税法规定卖方可否下月开发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35:42
如销售方为了避税,当期不想开发票,购货方如何账务处理,税收方面承担责任吗?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义务的发生(收入的实现)与发票开具的时限都是有规定的,而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发票开具的时限是一致的,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不能人为的提前或滞后。

税法上没有作硬性规定。但一般都是票随货走的。

解析得不错,够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