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有“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原则,我不理解,其举例说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3:42:38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 举例如下:

  2009年3月14日,金达纸业在其住所地与华能建筑集团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订地起诉”。

  上述合同条款中明示的争议起诉地是合同签订地,因此就排除了在其它地起诉的可能性(比如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当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起诉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这就是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一次性装修起纠纷

  www.zzhz.com.cn 2005年05月26日 住在杭州网

  一次性装修起纠纷
  国泰花园是杭州市首个国家康居工程,获得国家建设部“规划设计优、建筑设计优、总体水平优”的荣誉。工程于2001年8月开工建设,于2004年7月竣工。由于其独一无二的品牌优势,所有的600余套商品房早已一销而空,且大多数业主已入住。
  诉讼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个重要条款:“本合同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修到位,与装修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国家康居工程是引领中国房地产发展方向和建设规范的示范性工程,因而对“一次性装修到位”作出了有别于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特殊规定,其意义在于使我国的装修业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彻底杜绝野蛮装修、危险装修。因此,国泰花园在申请“国家康居工程”时,就被要求达到“一次性装修到位”的规定。
  然而,这样一个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有利于住户、并且已经买卖双方签字生效的合理条款,为什么会引起诉讼呢?
  原告认为:合同中有关“一次性装修到位”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不应由开发商统一进行“一次性装修”,而要自己装修,甚至根本不要装修。但同时又认为,有关“一次性装修到位”的条款,意味着房价中包含了装修费用,不应再另行收费。
  被告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