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律对公民的智力成果权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29:49

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专门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作了具体规定。儿童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6 条规定: “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 同时规定: “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 ” 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成长的优秀潜质,对他们加以特殊的保护和培养。才能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对那些经过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应加以特殊爱护和珍惜,使他们能够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如果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王珊 8 岁,常常自言自语,搞文学创作的爸爸细心地将女儿的话记录下来,竟然是一首首小诗,以后王珊又多次将自己的诗词放在校刊上发表,好几首儿童诗还得过奖呢 ! 不久,爸爸在书店发现一本儿童获奖诗词选,其中收录了女儿四篇获奖作品,于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出版社却答复: “ 我们出这样的书根本就不赚钱,只是为鼓励儿童写诗创作。再者你女儿才 8 岁,要什么稿酬 ?!” 王珊的爸爸坚持要为女儿争个明白,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权,创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珊作为诗词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这是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受性别、民族、年龄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经作者王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擅自选用作者王珊的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作者王珊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