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求法律认识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7:08:27
我被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聘,我有几点不明白的事宜要请教大侠~~~~
1、自工作之日起到离职并未签定劳动合同(这一点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如要仲裁是否可以当作一个依据),怎样证明我与原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2、自工作之日起并未见到任何形式的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册等形式),而我因顶撞上级而被告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聘,是否有法律依据可循。
3、解聘之日起公司跟我核算保险,单方面要求以我基本工资一半的数额为基数给我入保(据我所知,保险应该以个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这样是否合法。
4、原单位以我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拒发我“未提前通知补发的工资”、去年应该补发的福利以及以往的工作业绩提成(单位没有书面的提成制度,只有口头允诺),这样是否合法。
现在我要跟原单位提出仲裁,应该注意或准备些什么,有多大胜算?怎样才会有更大把握??
不全了解也没关系,知道哪条就回答哪条,多谢!!!

你好!
1.单位不于你签定劳动合同,这肯定是违法的。但是你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你可以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规定的材料提供证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你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看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②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③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成向职工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
所以未向劳动者公示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未尽其义务,不能凭借规章制度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3.纠正你一点,保险不是以个人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而是以你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比如什么绩效考核等都属于你缴费基数的一部分。单位的作法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由于第二点的分析,单位所有的行为都是基于你违返单位规章制度,第二点给予否定,所以这一点是没有依据的。

如果能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