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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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