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47:26
我的朋友在工作期间,不慎掉入货运电梯导致腰部有骨折现象,在家要静养半年,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为就此项详细约定,现在请问除了要求报销医药费和待薪修病假外还可以向公司要求什么赔偿吗。
补充:具体情况是货运电梯下到1层,我朋友在不知情下在3层打开了电梯门,从而掉落。

如果是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所从事的是工作内容,应当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当然了,你朋友要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如果被认定为了工伤之后,可以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出来的级别,可以计算出不同的赔偿数额的.
  建议你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那样就会清楚很多了.

  下面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