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道自考的关于公司法的问题,望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51:35
A公司经批准兼并B公司,2004年3月2日开始通知债权人,并分别于2004年3月2日、2004年3月16日、2004年4月1日在数家指定媒体上发出公告。公司债权人之一C公司未接到通知书,则其依法有权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期限截止于 ----?
A2004年4月2日B2004年4月16日
C2004年5月2日D2004年6月2日
书上的答案是D,我觉得应该是B
相关的法条: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题目是全的。

这是因法律更新而引起的问题,原93版公司法规定为90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麻烦你下次把问题写全,不然大家帮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