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的地位及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1:58:47

西汉中期,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的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儒学大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及周的天命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在法律思想方面,他所提出的主张,特别是他所倡导的“三纲”,后来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主张的“德主刑辅”形成了统治中国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主流法律思想。董仲舒继承了先秦了儒家天人合一是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其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最高主宰。对天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先秦儒家在维护剥削阶级的等级制时,提出了“五伦”的观念,既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关系。董所讲的“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它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董是明确地提出“得主刑辅”,并对此的理论根据、具体内容和实施策略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提出了如“先德后刑”、“大德小刑”以及著名的《春秋》决狱“论心定罪”。至此,儒家法律思想开始发展了。
到了唐宋时期,理学开始产生并出现复兴儒家学说潮流(佛、道已对儒学形成了冲击),但到了北宋中期它的思想系统才明确的形成,周敦颐可说是理学的实际开创者、奠基者,二程是理学的真正建立者。到了南宋的朱熹,集理学之大成。理学是一股比较活跃的思潮,它的出现打开了中国思想史的新局面。它也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理”是永恒的,它是最高精神实体,由它派生出宇宙中的万事万物包括封建国家和法律制度。合于“理”,既合于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和“五伦”。理学从本体论、宇宙论高度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了论证和阐述,这就给先秦儒家伦理法思想及其民本、宗法、重德轻刑等原则提供了法哲学的依据,理论形态更加严密。朱熹是个关键人物,二程首提出“理”的范畴,认为“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主要指人伦道德。而朱熹超出了二程,提出了系统的理气论,并将理气区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理也者形而上之道,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理是第一性的,气是第二性的。心与理一致,这就是“道心”,人心一个,但有形而上形下之分,既道心和人心。道心是仁义之心,人心则易受物欲左右,难已安定,要实现完全的人性,就要使“道心”主宰“人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