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一个家庭托老所在责、权、利等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在工商方面还要办什么手续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2:30:33

目前开办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国家还是持鼓励和扶持态度的。

1、关于税收优惠方面,你可以仔细看看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方面的最新政策,你可以看看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其中有涉及“……二(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3、有关实践操作和政策还可以看看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青岛市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述资料应当在网络上都可以寻找到的,如果没有的话,你也可以到我的百度空间留言索取。由于各地实践会有一些差异,最稳妥的办法还是直接到当地工商和民政部门询问。

目前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这一块主要由民政方面主持工作,建议到民政部门做一下了解,在拖老方面要有协议或合同,这样才能在权责方面分清~法律空白处只能考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