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不明之处,恭候有识之士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5:05:43
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了在交纳原有补偿金的基础上再需交纳额外的50%,这额外的50%是交给国家呢还是交给劳动者?
2\如果劳动者已经提起申请仲裁,但用人单位却想私下了结,请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撤消诉讼时应该需要哪些手续?应缴纳的费用是多少?调解时是否要在仲裁员前调解?
3\最终的仲裁费是按双方当事人涉及的金额的百分之多少来收取?
4\如果用人单位被查出从未给员工上过保险,最低和最高要罚多少钱?如果劳动者已经提起了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补交在职期间的各项保险金,是否还可以撤诉?

1、给劳动者;
2、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用一般是不退还的,不一定要在仲裁主持下调解;
3、不是的,是按件收费;
4、第一问是个行政问题,由劳动部门处罚,第二问,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如果单位补交了,当然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