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39:34
我想知道《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我看了现在两个答案,都不准确.我想知道的是全文内容,最好带有网址链接,我自己能查看到也可以,希望大家继续帮助我,谢谢啦.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本人违章,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全省企业职工、雇工都将因此受益。《办体》特别提出,设立工伤储备金。各统筹地区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切实得到补贴。

《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受伤害职工虽然本人有交通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认为,该条款的确立,有利于克服和杜绝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认定结论不同的现象发生,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如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发生事故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辽政发[2003]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