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14:03
我国A公司1月1日向法国B公司报价,10000台电视机,每台1000元人民币,CIF伦敦,船为'MM'号.1月10日前答复有效.法国B公司1与8日作出答复,但改为11000台电视机,”KK”号轮船(原因MM号轮船太旧),我国A公司1月11日收到,未作答复.1月15日法国B公司催我国A公司发货,由于近日电视机价格上涨,我国A公司拒绝.法国B公司告我国A公司违约,请问我国A公司有违约吗?为什么?

同意楼上的。A公司不违约。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法律称为“要约”),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价格,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条件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经构成了还盘(法律称为“反要约“),所以原来的发盘已经失效了,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又何来违约呢?

A公司不违约。

B公司修改数量和轮船号,已改动了一个要约的主要部分。一般来讲,品名、单价、数量、交货条件等是一个要约的重要部分,变动其中之一则意味着否定对方原来的要约,构成反要约。A公司保持沉默意味着不予确认。B公司不能告A公司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