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一治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11:00

国家公共法权主体制定公共政策,是指居于法律规定的法权地位、获得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以制定公共政策的机关和职位(个人)。通常,他们被称之为官方的决策者。在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架构中,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大体上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构建组合的,立法(各级议员)、司法(大法官及各级法官)、行政(总统及各级行政长官)各自自成系统、各司其职,依靠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不同种类的公共政策,又彼此制衡,并通过政党制度实现政党对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以一治三”,实现国家利益的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党是一种准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在我国,由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所决定,我国的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主导性的作用,因此可以被视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正式组成部分。此外,直接为上述决策主体提供帮助的、可以称之为决策辅助人员的一部分人员,譬如,助理、高级秘书等,虽然没有获得法律的授权,但因他们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他们的意见事实上经常通过许多的方式影响首长的决定,加之他们具有正式的官方职位,所以,他们可以归入国家公共法权主体的附属部分。
根据公共政策的内涵可以认为,凡对社会资源进行有组织的权威性分配都属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因此,法律、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所确立的某些原则,都是典型的公共政策的形式。其中,(1)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形式,法律规定则是立法机关政策决定的基本形式。(2)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形式,尤其是那些可以由行政机关单独作出规制的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社会约束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另外,由于行政机关事实上享有委任立法权,享有广泛的立法创意权,因而事实上亦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公共政策。在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中,必须充分估计到所谓“官僚组织”或“官僚阶层”的特殊作用。由于行政机关通常负责执行政策而现代社会极具复杂性,这就迫使政策的制定者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得不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使政策成为可以执行的政策,同时不得不赋予他们一定的解释政策的权力,以使政策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以对付多变的情形。这样,“官僚组织”或“官僚阶层”实际上成为了制定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之一。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被称为国家“第四种权力”的原因之一。(3)司法判决确立的某些原则是法院制定公共政策的主要形式。严格说,法院判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