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遵守哪些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1:25:29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一、公安机关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的,也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三、可以适当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四、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便通知的原因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五、异地逮捕的,应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六、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通知检察院。

除以上所说,更要注意一条,先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