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为子女名下,夫妻离异财产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55:44
A与B结婚,育有一女C,夫妻婚姻期间购置房产一套,房产证上写的是女儿C。
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可以分割之财产
为什么?如不可,应如何对待该房产的权益问题!
请指教!
两种情况:1、C已成年 2、C未成年

我国房屋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制,也就是以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权属证书上的人为所有权人.即使是夫妻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女儿名字,那也是女儿的个人财产,法律上是可以视同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的.
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说房产的权益,如果女儿已成年(十八周岁),则该房屋由其自行处分,任何人无权干涉.
如果女儿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进行监管,待其成年后再来自行行使处分权.
父母离婚后,一般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监护。

房产证上写的是女儿的名字,那么从法律上说该房产就是女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们夫妻离异时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
1、如果女儿C已成年,那么她就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力,可以自行决定房产的用途。
2、如果女儿C未成年,那么她的财产监护人代为管理,夫妻离异后由与C共同生活的一方代管房产,直到其成年后将房产交付给C。

1、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有关规定,房产证上写女儿的名字,应该为你女儿的房产,且视为夫妻财产赠与女儿的。所以,不管女儿成年与否,你们夫妻协议离婚都不可以处理女儿的财产。当然如果女儿成年,又统一返还你们的除外。
2、如果这样,那么只能判跟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