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征地制度改革指的什么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3:44:42

一、区分征地目的和坚持政府统一征地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区别征收和征用主要在于土地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转移了即为征收,不转移即为征用。区分征地目的为公益性用途和经营性用途,一方面能很好的与法律相衔接;另一方面也能与实际相统一。社会、文化事业要发展,经济要建设,哪一样都离不开土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鼓励支持发展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势必对“公共利益”这个征地目的造成冲击。

我们认为公益性用途,如道路、国防、教育、文化、机关等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其供地采用划拨方式,无偿无限期用地,可以采用征收方式将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经营性用途,如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11号令,其供地采用出让方式,有偿有限期使用,应采用征用方式,待出让期限届满,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集体,政府再与农民集体洽谈征地补偿,尔后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另外,在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基础上,如果政府只对公益性用地实行征地补偿,直接向农民征地,而将经营性用地征地放开,由土地使用者直接与农民集体洽谈,势必会对农民造成不公平。因为同样位置相邻的土地,可能分别属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导致补偿价格相差巨大,农民难服气。因此无论何种用途必须坚持政府统一征地,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土地市场稳定和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

二、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按原用途补偿,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础,按不同地类分别乘以不同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同时规定征地补偿费最高不得高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法律还规定征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原有生活水平。以耕地年产值2000元/亩计算,则最高补偿费为6万元/亩。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定一方面有其理念上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规定较低补偿标准与维持较高生活水平之间的自相矛盾。

我们知道,土地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资产。于农民它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现行标准虽然对被征地人员作了适当补偿规定,但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