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立法层面上公平地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的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3:31:38
1982年深圳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率先对划拨土地进行了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1988年1月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自2000年以后,陆续有土地使用的年限到期。2004年6月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一种是申请续期申请并交付出让金,另一种不办理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深圳市的规定显然是一种权宜之计,应当如何从立法层面上公平地解决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的矛盾?

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其实并无矛盾,使用虽然是有期限的,但是也是可续期的啊,因为土地原本不属于个人,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以其使用权也不可能无限属于自然人或法人,要使用土地也就必须交纳使用费这不正体出市场的机能吗?,而房屋是完全属于所有权人的,所以只能是“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