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的原则及五大类物质名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27:29
我国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的原则及五大类物质名称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只有摸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
一、申报登记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制度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申报、登记、建档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申报登记工作的任务是:

(一)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管体系。

(二)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区(县)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二、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

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存在危险能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储存区重大危险源包括储罐区重大危险源和库区重大危险源。因此,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包括三种类型:
① 储罐区(储罐)。
② 库区(库)。
③ 生产场所。
进一步扩大重大危险源的类别,考虑以下重大危险源:
① 压力管道。
② 锅炉。
③ 压力容器。
④ 煤矿(井工开采)。
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⑥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