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赠与适用善意取得吗?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02:30
但是我看到有书上说,赠与属于双务合同,所以适用善意取得,请问应该怎么解释呢?

所谓善意取得,其本质上是在所有人和受让你的权益之间进行的平衡。本来按照所有权绝对原则,应该首先要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为了维护民事流转的秩序,因此应当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民法首先保护的是所有人利益,其次保护的是受让人的利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是比较狭窄的,只有受让人是善意而且是有偿取得的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遗赠、赠与虽然是双务合同,但是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和双务合同是两个概念。受让人通过这两个合同其实是无偿取得了财产,因此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选择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遗赠、赠与不能使用善意取得。
占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因为法律既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在这种无偿转让中,由于第三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了所有权,这时候让第三人返还的话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失,同时又保护了所有人的权益,因此这时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而应该侧重保护所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