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该如何判决此案例?依据了哪些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3:21:31
公民王某在城郊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张某提出以每月4000元的租金租赁,王某询问张某租房用途,张某明确告诉王某,此房用作录像厅,并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王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因其他问题,一概由张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张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张某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张某,拘留期满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两个月来的租金,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不能支持王某的请求。因为王某和张某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明知张某利用出租屋放录像而不加禁止,仍然将房屋租给张某,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两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