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没有认定,只有鉴定,按什么文件享受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3:48:30
一位国有企业男职工,现年59岁,84年在单位上班发生事故,无名指远端指关节离断。单位有事故记录,但一直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2006年9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级别为9级。请问:这种情况应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10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还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为什么?

享受工伤待遇?为什么?

答:
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老工伤待遇只是包括了各种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而已 .
其他工伤待遇不能享受.
为什么?因为是国家规定.
而且老工伤进社会统筹各个地区都不太一样,如果需要详细的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当然是现在的了!因为你父亲是2006年9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的,而且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新的法律法规一生效,以前的法律法规就废止了!

你父亲的伤残鉴定级别为9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