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33:24
如下面声明:如何理解?

凡央视国际注明“来源:CCTV.com”或 “来源:CCTV”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网刊载的所有与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内容相关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网上内容,版权属于中央电视台和/或相关权利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中央电视台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书面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CCTV.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请问:“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是什么概念呢?

如果我看了一个电视剧,或看了百家讲坛
把人家说的搞笑或爆笑的话,摘出来一些句子,成文发表,可以吗?

或者用了某位讲师的数个论点于我的文章中,可以吗?
或者写了听课的听后感。可以吗?

请详细回答,并注解释之。

你所说的当然不构成对央视著作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不过个人认为你所说的行为,远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仅仅是个”引用”而已.一些问题,一些观点不能因为别人说了或者使用了我们就不能使用了.简单的来说,我们汉字也就那么几个,假如没一个使用的人都对它享有著作权的话,那么恐怕我们早已无字可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